一伙“油耗子”: 他们四处游荡,遍寻目标,不把自己车上的油箱装满绝不罢手;他们非常狡诈,只在凌晨出动,在黑暗中眼睛会紧盯着一样东西——机动车的油箱;他们作案手法熟练,悄无声息,用不了多久就能抽干一箱柴油。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伙“油耗子”最终被公安机关一网打尽,并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近日,被告人李某荣、石某辉、李某峰3人因盗窃机动车柴油,被永福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7 年2月至4月期间,李某胜与老乡石某辉、李某峰驾车流窜多地,合伙干起了盗窃机动车柴油的勾当:2月18日凌晨,三人驾驶经过改造的五菱面包车窜至永福县堡里镇,盗窃停放在路边的共五辆机动车油箱内柴油,经鉴定,被盗的柴油共价值2476元;同月19日凌晨,三人驾车窜至鹿寨县黄冕镇,盗窃停放在路边的共七辆机动车油箱内柴油,经鉴定,被盗的柴油共价值4113.80 元;同月25日凌晨,三被告人驾车窜至阳朔县,盗窃位于桂阳公路旁储油罐内的柴油;3月19日凌晨,三被告人驾车窜至蒙山县蒙山镇,盗窃停放在路边的共三辆机动车油箱内柴油,经鉴定,被盗的柴油共价值2894元,三人驾车在返回荔浦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明,被告人李某胜、石某辉和李某峰所盗窃的柴油总共价值9483.80元。
永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胜、石某辉、李某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