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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愚钝打伤人 老父仗义代赔偿
作者:莫奇云  发布时间:2014-04-15 16:36:16 打印 字号: | |
    李某现年32岁,因先天智力比常人差而显得有些迟钝,遇事不太遵常理。蒋某与李某两家水田相邻,2013年4月15日,由于水量不足,如果要同时满足灌溉蒋某与李某的责任田需要的时间比较长。为此李某要先要水灌田,然后才给蒋某灌溉,因而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被告用铁铲打伤蒋某。蒋某伤后到医院住院治疗。蒋某因伤造成以下经济损失:1、医疗费3853.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3、误工费1905元,合计5918.5元。

  李某也因此于当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双方均系一地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应当相互团结、相互帮助,在生产生活中出现矛盾或其他纠纷时,应当向相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的办法。但是李某在本案中采取与蒋某争吵,并用暴力方法将蒋某打伤,其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蒋某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由李某赔偿蒋某医疗费等费用合计5918.5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未履行义务,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3月27日执行法官到李某家里找到李某及其家人(父亲李某某),李某的父亲表示李某先天智力弱,是名副其实的头脑简单四肢发达,不如常人会做事,三十几岁仍未成家,他自己根本没有经济来源,他本人确实没有能力赔偿。但他打伤人失理在先,我们作为家长也懂这个道理,我们自己已是62岁的老人了,经济来源有限,如果蒋某愿意谅解李某,少要部分赔偿款,我们作为家长自愿代替他赔偿。经执行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李某父亲李某某自愿代李某赔偿蒋某3500元,于2014年7月30日付2000元,2015年3月30日付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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