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标在永福县永江乡承包了一片山场,用于种植了杉树和松树。经过多年的精心护理,这些树都长大成林可以砍伐了,他寻思着将树木砍了卖掉,卖得钱好在村里建一栋新房。
2012年11月,吴标到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之后便找到了同村的蒋永,请其帮忙砍树,经过双方协商,约定吴标按50元/立方米支付蒋永劳动报酬。
2013年1月,蒋永将树木砍伐完后,吴标依约将工钱结算给蒋永。拿到工钱回家后,心里却并不觉得高兴,他越想越觉得是吴标少记了树木的方数,导致少支付了自已的报酬。第二天,蒋永找到吴标,指出吴标记所记的帐有误差,要求吴标当面重新计算。吴标否认自己记错了账,因为自己每次在记账后,都让蒋永签字确认。但对吴标的这一说法,蒋永却并不认可,还是坚持说是吴标故意记少了,吴标则认为蒋永是无理取闹。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最终将争执演变为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蒋永顺手拾起了地上的柴刀将吴标的左肩砍伤,随后便扔下柴刀迅速逃离了现场,吴标则被家人送往医院医治,并向公安局报案,后经法医鉴定吴标的损伤已构成轻伤。公安机关经侦察后于2013年7月将蒋永抓获归案。
2013年10月永福县人民检察院以蒋永犯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永犯故意伤害罪成立,考虑到蒋永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决定判处拘役其五个月。
笔者:每个人行事时都应当理性,不要过于冲动,否则就会既伤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