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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卡折在手 3 万存款异地被“洗刷刷”
作者: 廖本宇 吕建华   发布时间:2013-06-11 18:03:35 打印 字号: | |
  法院认定,借记卡不防伪,银行依法赔偿

银行存折和借记卡都没有丢失,可存款却被他人在澳门和香港消费及取现共计3万余元。储户向银行索赔未果,于是诉上法庭。

这起储蓄合同纠纷,两级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银行为储户的存款损失买单。

折卡没丢失 存款被他人盗取

  谭女士家住永福县百寿镇。早在2001年,谭女士便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卡折合一的储蓄账户,并一直用来存取款交易。

  2011年3月24日,谭女士来到银行,要求提款3500元。不料,工作人员说,她的账户上只有10多元了,不能支取3500元。“这个月8日我才来存入3000元,当时显示账户余额还有3万余元的,怎么会余额不足呢?”谭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银行工作人员经查询发现,谭女士的账户3月17日在澳门消费28590.71元,被收取手续费4元,同一天又在香港取现1395.89元,被收取手续费22.98元,合计30013.58元。谭女士当即向银行提出异议:“我没去香港和澳门,不可能在这两个地方消费和取款。”

  存款不翼而飞,谭女士有苦难言,虽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一时也没有结果。谭女士多次与银行交涉,均遭拒绝全额赔偿,协商无法解决问题。

上法庭索赔 银行声称不买单

  谭女士不甘心自己的存款打了水漂,于是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2011年4月26日,谭女士向永福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银行赔偿其存款损失30013.58元及相应的利息。

  2个月后,永福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

  谭女士认为,她在银行开设账户后,即与银行形成储蓄合同关系,银行有义务保证她存款的安全。“借记卡和存折一直在我手里,我没有把借记卡的密码告诉过任何人,更没有到过香港和澳门,现在我的存款被他人在香港和澳门消费及取款共计30013.58元,这一损失是由于银行服务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及管理漏洞造成的,因此银行应当赔偿我的全部损失。”

  谭女士向法庭提供了存折及借记卡、账户清单、公安机关受案回执单。“这些证据能够证实我与银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存款被盗的时间及地点代码,而存折及借记卡一直在我的掌控下,由于案件未侦破,我的存款损失未能追回。”谭女士称。

  银行承认谭女士的存款被他人在香港和澳门消费及取款共计30013.58元的事实,但辩称:“刷卡消费、取款,只有凭卡和由储户设立的密码才能进行,二者缺一不可。”银行说,按相关规定,只要在刷卡消费和取款中使用了储户的私人密码,则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储户的存款密码等信息,是关系储户存款安全的重要秘密,密码由储户本人设立,只有本人知道,其应对此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银行认为,谭女士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服务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和管理漏洞,而导致其账户密码泄密。因此,如果刷卡消费人、取款人不是谭女士本人,也不是谭女士授权的人,那么便是谭女士的过错导致其存款密码被他人知晓和利用。

  “这表明,谭女士的存款被他人刷卡消费、取款,是她违反了储蓄合同的保密义务造成的后果,一切责任只能由谭女士自行承担。”银行据此认为,谭女士索赔存款损失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求。

储户无过错 判银行赔偿全额

  永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谭女士在银行开设了一个卡折合一的储蓄账户,双方即建立储蓄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护谭女士存款安全的义务。现银行未尽到义务,导致谭女士存款被他人盗取,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银行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说,根据证据学原理,只能要求主张事实发生或者存在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而不能要求主张事实不存在或者没有发生的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谭女士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她和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和存款数目,以及存折、借记卡没有丢失、存款被盗的事实,谭女士已完成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银行既没有证据证明谭女士存款被盗是由其本人或授权他人所取,又没有证据证明谭女士有泄漏密码的过错。“而且,泄漏密码并不必然导致存款被他人取走,取款人还须持金融机构发放的借记卡。而自动柜员机未能识别借记卡真伪是导致谭女士存款被他人取走的根本原因,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银行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1年7月,永福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银行赔偿谭女士被盗存款30013.5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1年3月17日起计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以同样的理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中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谭女士的诉讼请求。

  中院审理后认为,从谭女士提交的证据来看,可以排除其持借记卡在澳门、香港消费和取款,而是被他人持伪造卡冒领了存款和进行消费。这说明银行发给谭女士的借记卡不具有防伪识别功能,是造成存款被他人冒领和消费的真正原因。银行对谭女士的存款被盗有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另外,银行未能举证证明谭女士泄漏密码的事实和存在过错,银行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因此,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今年2月,银行与谭女士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银行赔偿谭女士存款被盗的损失3万元,案件执行费由谭女士负担。

●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6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责任编辑: 廖本宇 吕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