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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要及时
作者:廖本宇  发布时间:2013-08-31 17:18:53 打印 字号: | |
  法律规定的劳动仲裁时效为一年,如果遇到劳动纠纷,千万别拖拉。

  今年8月,永福一家医院向法院起诉一名在两年前离职的员工,因为这名员工在职期间,到外地另一医院就职,医院要求这名员工赔偿用工损失费5.4万元。

  2009年3月,刚大学毕业的小周进了永福一家医院工作。医院跟他签了四年劳动用工合同,每月给他固定工资1000元,并负责提供执业医生技能培训。

  两年后,小周参加完培训,成功取得了执业医生资格。随后,小周找到医院领导申请加工资,但遭到了拒绝。2011年6月,小周向医院提出辞职,虽然医院不同意,但小周仍然收拾东西走了人,并很快到外地一家医院上班了。

  永福这家医院知道此事后相当气愤,认为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小周作为见习生,在岗培训后若通过考试取得执业医生资格,也必须等合同期满才能离职,否则将按双倍赔偿已领工资。

  本来,医院想立即就此事向永福县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但由于医院领导调整,此事耽搁了一年多。直到今年3月,医院才又想起此事,随后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小周赔偿用工损失费5.4万元。

  但永福县仲裁委接到申请后,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没有受理。医院不服,又向永福法院提起诉讼。

  8月28日,永福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医院的起诉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医院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廖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