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院诉讼档案,文书档案由档案室统一管理,档案室在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档案室负责本院诉讼档案、文书档案的归档、统计、管理、借阅工作。
3、办案人员应于案件生效后(执行案件以结案日期为准)1个月内,将案卷装订成册;年底案件质量检查完后1个月内移交档案室。对不按规定日期交卷的,除责令其及时纠正外,并对责任人及其所在庭负责人分别给予处分或通报批评。
4、办案人保管的未结案卷,应于下班前将案卷锁置于档案柜内,不得随意放置。违反上述规定发生盗损事故的,由党组视具体情节追究办案人违规保管的责任及庭室负责人督促不力的责任。
5、各类档案必须分类装档、排列整齐、登记入册、建立索引、便于利用。对于破损、字迹模糊的卷宗及时修补,注意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鼠)害。
6、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签字批准后,在指定地点查阅,不得将档案带离法院。摘抄、复制的材料经档案管理人员认真核查后方可签章。
7、本单位人员查档,应当由庭室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查档。档案必须在当日内归回档案室。
8、借阅档案一律经分管档案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借阅时间最长不超过七天。
9、副卷非经院长批准一律不得查阅。
10、非因工作需要,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不得在档案室存放其他物品。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