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8日下午,永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来了一位特殊的申请执行人,他就是2009年9月14日在桂柳高速公路执勤中失去左腿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警察赵某。
案情要回溯到2009年9月14日,赵某正在高速公路上执勤,被同向行驶发生追尾的两辆货车碰撞造成了V(5)级伤残左下肢。经法院审理判决肇事司机陈某赔偿赵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102280.95元,两辆肇事车主汪某、南宁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南宁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陈某并无赔偿能力,汪某正在服刑也无赔偿能力,南宁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桂林分公司以及南宁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已停止营业,执行进入了困境,但经认真调查后发现在事故发生前被执行人南宁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流动资金多,事故发生后被执行人账户没有流动资金,其公司的唯一股东为广西某集装箱汽车运输公司,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刘某,广西某集装箱汽车运输公司的运营正常,因此被执行人有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经过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进行交涉,并耐心地对其做思想工作,让其从受害人的角度和人道主义角度考虑,让其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同时表明如果仍不履行义务,法院将对股东财务进行审查,一旦发现有隐匿财产、规避法院执行的情形,法院将对其进行司法拘留。在人性的感化和法律的威慑下,刘某与赵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把赔偿款分期履行。
当天赵某高高兴兴的从执行法官手中领走了已到位的执行款68万元,余下赔偿款被执行人正按和解协议逐步履行。一个死案子,永福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把它做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