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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思悔改 再犯罪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0-07-01 21:42:22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秀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07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09年12月初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0年4月8日被永福县法院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初,被告人刘某与他人联系好在永福县城交易摩托车,在明知他人出售的林肯牌摩托车是盗窃所得的情况下,被告人仍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当被告人刘某驾驶购买的林肯牌二轮摩托车与同伙(另案处理)入室盗窃后驾驶该摩托车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摩托车被收缴退还失主。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3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决定对其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永福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