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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牵羊盗包被判拘役四个月
  发布时间:2010-07-01 21:39:48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黄某趁人不备,顺手牵羊盗走他人手提包,结果被永福县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查明,2010年1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窜到永福县城农贸市场,趁被害人未注意,将其放在电动车后箱里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0元及金戒指一枚。经物价部门鉴定,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20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非法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永福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