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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他人五百四十元领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0-07-01 21: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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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林某因伺机扒窃不成抢夺他人540元,日前被永福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0年2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林某在永福县罗锦镇街上寻找扒窃目标时,看到被害人李女士身上有钱,便一路跟随准备行窃,当李女士上班车后,被告人林某即挤上班车,趁其不备,抢走人民币540元后逃离现场。林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追缴赃款300元并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
责任编辑:永福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