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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倍缩水记错账不当得利判返还

作者:胡再富  发布时间:2010-07-01 20:43:48 打印 字号: | |
  [案情]2008年4月23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存取款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因不当得利被判令返还中国农业银行永福县支行13500元,并按银行贷款同期档次利率支付自2007年5月20日起至付清该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李波系永福人。2007年3月30日,李某持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到农行永福县支行苏桥分理处支取人民币15000元。然而银行分理处柜台员工刘某在工作时思想上开小差,把15000元现金交给李某却把账记成1500元。当天中午交接班时,刘某发现短款13500元。此时,刘某心里着急起来。经与同事核查、调阅监控录像,查询客户存取款记录和卡上余额,银行查明,短款原因就出在李某这笔交易上。

  刘某立马打电话联系李某,李某在电话里承认了此事。但他称自己已经在前往北海旅游途中,待其回来后再把事情处理好。但几天过后,李某改变了当初还钱的念头。银行员工多次找李某,要求他退还多得的13500元,李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不退还。2007年4月9日,刘某再次找到李某,李见实在挨不过去,便立下欠条一张交给刘,约定2007年5月20日还钱。还款期限已过,银行催促还款,李又故伎重演,说自己没钱,还不了。

  李某一再拖延,把银行的耐心拖没了。银行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终于将李某告上法庭。于是,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文中人物系化名)

  [评析]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不当得利。即一方无正当理由取得收益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取得利益的一方负有将所获利益返还给对方的必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该案因银行员工工作上的疏忽,导致李波不当得利13500元。这13500元系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资金,不属于李某所有,银行员工工作上的过失不能成为李波据为己有的根据。李某长期占用一再拖延返还,损害了银行的合法权益,银行当然有权起诉李某,通过法院强制李波在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此案的宣判,再一次告诫人们: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胡再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