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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蛇咬人命悬一线贻误救治被告赔钱
作者:胡再富  发布时间:2010-07-01 20:29:19 打印 字号: | |
  2007年2月28日,永福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热心人冯老师被判令赔偿原告陈某、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事情发生于2006年8月25日早晨,陈某、李某不足三岁的儿子陈兴在自己家门口园地玩耍时被一条小银环蛇咬伤手指。小孩的父母立刻想到邻村的退休在家的热心人冯老师。因冯老师平时也喜欢研究一些民间医治蛇伤的方子,且经他医治好的受蛇伤的人还不在少数。原告立即用摩托车将小孩送至冯老师家,寻求他帮医治。冯老师了解到小孩是被银环蛇咬伤后,就将自己配制的解药拿出来给陈兴吃。并对小孩的父母说:“这种情况我已经治好过好几个人了,吃了我的药后你们就不用担心害怕了。我知道这种蛇咬后不肿不同痛的,有危险一般在两个半小时内发作,超过两个半小时就没事了。”冯老师还将其配制的解药让小孩的父母带回家,并吩咐每隔三小时给小孩吃一次。原告背着小孩就放心回家了。待到该给小孩吃药的时间时,发现小孩已经昏迷不醒。原告着急将冯老师请来家里,冯仍说“不怕的”,并用草药兑水浆洗小孩全身。施救的进程中,冯老师方感事态的严重性,中午12时左右,他终于说出了“最好是到桂林的大医院买蛇毒清来注射”!小孩父母委托他人买回蛇毒清时已是下午4点多钟。注射完第一瓶后,第二、第三瓶再也无法注入小孩的血液。小孩瞳孔放大,停止了心跳和呼吸。一个天真、活泼、可爱的小生命就此终结,令人惋叹。

小孩的父母因此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进而迁怒于冯老师,将冯老师告上法庭,认为冯老师曾打保镖说“不用怕!”导致原告过于相信被告,贻误了原告及时送小孩至正规医院抢救治疗,丧失了最佳抢救生命的时机。法院认为原告以其小孩的死亡与被告的贻误救治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遂作出前述判决。

评析:该案是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小孩陈兴被毒蛇咬伤死亡本属于自然事件,被告冯老师的施救行为是无偿提供的。在义务帮忙或无偿服务的前提下,行为人如果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应承担责任,即无因管理或无偿提供服务的行为人轻过失可以免责。就该案来看,由于冯老师的过失行为贻误了对小孩的最佳抢救时机,最终发生了小孩死亡的悲惨事件,故冯老师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笔者发稿前获悉,冯老师已将赔偿款交法庭转给了当事人,缓和了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责任编辑:胡再富